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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管理规定
      江苏省科学学与科研管理研究会会员管理规定

      根据《江苏省科学学与科研管理研究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员资格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本研究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凡承认本研究会《章程》,积极支持本研究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研究会会员。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本学科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自学成才具有同等学历,从事 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践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 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研究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及企业界等各界人士。

      (四)单位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3)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团体会员单位须缴纳团体会费;

      5)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课题或其他工作;

      6)定期报告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    个人会员的吸收与审批

      (一)由本人自愿填写入会申请表格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组织管理部审核批准;

      (三)统一颁发江苏省科学学与科研管理研究会会员证书。

      第四条    团体会员、荣誉会员的吸收与审批参照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不同类别会员填写不同的入会表格。

      (二)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由研究会保管。

      (三)会员调离原所在单位时,应向研究会申请会员信息变动手续。

      (四)亡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

      (五)会员证书由江苏省科学学与科研管理研究会设计制作,会员证书遗失后应向研究会申请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    团体会员管理

      (一)各团体会员应有专职联络员/秘书,负责与研究会的联系工作。

      (二)联络员/秘书的主要职责:

      1.负责团体会员参加研究会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

      2.传达研究会信息;

      3.负责发展个人会员的联系工作;

      4.反映意见和要求;

      5.负责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及使用

      (一)会费的缴纳:

      1.会员按照《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2.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不低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于每年 6 月底前一次性交纳年度会费。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二)会费的管理:会费开支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研究会财务部门在每年的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上汇报会费收缴和使用情 况。

      (三)会费的使用:会费主要用于对会员的服务及开展《章程》规定的研究会业务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和研究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八条    奖励和处罚

      (一) 对会员的奖励

      会员在发展会员、参与研究会活动、为研究会提供学术或经费资源方面成绩显著,可授予优秀会员称号。

      (二) 对会员的处罚

      1. 会员有以下情形时研究会可对其予以处罚:

      严重违反本研究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研究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2)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2. 当会员有以上情节时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其错误的严重程度提出处罚决定。处罚分警告和开除会籍两种。当事人对处罚意见有异议时可向常务理事会申诉。

      3. 常务理事会接到申诉书后对处罚情况做出最终裁决。如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商请研究会监事会或责成组织管理部就会员违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部门应于 60 天内完成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退会

      (一)会员因故要求退会,须向本研究会组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退。已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需按本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二)会员如两年未按期缴纳会费,或个人会员三次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三)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研究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由研究会发布取消会员资格公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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