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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规章  
    学会章程
    理事选举办法
    监事选举办法
    会员管理规定
    会费管理办法
    学术道德规范
     
    学会章程
    江苏省科学学与科研管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科学学与科研管理研究会。英文名: The Jiangs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Science of Science and S&T Management Research。
    第二条  本会是江苏省内从事科学学、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研究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推动和促进我省科学学研究及应用,开展科学学与现代管理科学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为促进科技研究与开发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科技管理人才的成长,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做贡献。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医科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二)普及本学科知识,推广本学科成果;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三)编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五)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专题研究、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等任务;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发现并举荐人才;
       (八)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其他条件:
    1)个人会员:本学科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自学成才具有同等学历,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践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研究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及企业界等各界人士。
    2)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秘书处审核通过,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课题或其他工作;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2)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3)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
    (二)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理事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省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作风民主,组织能力和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亦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须3名监事全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人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6日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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