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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15 00:00:00
    关于江苏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外事办公室、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广新局、统计局:
    社会智库是指由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精神,落实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发〔2017〕77号)要求,规范和引导我省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化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社会智库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大局,为谱写好中国梦江苏篇章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治责任。坚持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引领社会智库建设,立足国情省情,充分体现中国特色、江苏特点、时代特征。
    ——服务科学决策,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决策需要的重要课题,开展咨询研究。
    ——实行分类登记,依法有序发展。对社会智库实行分类登记,双重管理,综合监管。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一手抓扶持引导,一手抓规范管理,引导社会智库发挥正能量。
    二、强化规范管理
    (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对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在省民政厅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社会智库,既要满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一般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标准: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专职研究人员;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等。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对已经登记成立的符合社会智库条件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后以社会智库名义纳入全省新型智库范畴统一管理。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二)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民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社会智库的依法登记、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严格核准社会智库的业务范围,指导社会智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我省社会智库法人库。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智库登记前的审查,负责对社会智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智库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宣传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引导,推动各类社会智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社会智库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范重大业务活动。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向社会发布各类研究成果等重大活动要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其中与政府统计调查内容交叉重复的调查结果和数据发布,业务主管单位应征求统计部门意见。社会智库创办发行刊物,开设网站,开立微博、微信之类的社交账户等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要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从事涉及国家秘密课题研究的社会智库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条款和法律法规。社会智库召开、参加境外会议,发起、参与境外组织,应邀参与境外交流、培训,邀请境外人员参与境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开展国际合作等,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外事部门要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四)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智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公开组织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社会智库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社会智库公开信息不规范,应公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不准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约谈其负责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业务主管单位应予协助和配合。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社会智库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智库活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智库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智库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三、优化发展环境
    (一)支持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畅通社会智库参与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途径。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优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置机制,社会智库可以依法获取党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健全党政机关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发布机制,社会智库依法参与党政机关以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向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意见建议。涉及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智库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之间良性互动。
    (二)促进社会智库成果转化。建立社会智库研究成果共享机制。支持社会智库按程序申报“江苏智库研究优秀成果奖”;对社会智库的重大研究成果,业务主管单位或研究课题发布单位应加强收集整理,并可以通过省新型智库建设办公室或省民政厅,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拓宽成果应用转化渠道,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加强智库成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加大对社会智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持内外有别,对党政机关委托研究课题和涉及国家安全、科技机密、商业机密的智库成果,未经允许不得公开发布。对不宜公开的社会智库成果,建立健全内部报送、参考和运用机制。
    (三)拓宽社会智库筹资渠道。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支持社会智库通过平等参与承接党政机关购买服务开展研究咨询活动,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机制。凡属社会智库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基金会等组织依法捐资兴办或资助社会智库。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社会智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依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智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时,可以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完善社会智库人才政策。将社会智库优秀人才纳入江苏新型智库高端人才培养规划。建立完善社会智库人才引进、流动配置、职称评定等制度,畅通社会智库人才职称评定渠道,在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上参照事业单位性质的智库执行。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推动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以及党政机关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鼓励社会智库的高端人才通过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参政议政,贡献才智。充分发挥社会智库联系知识分子、推进理论创新、培养科研人才、繁荣文化事业、提供智力支持的积极作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引进和有效使用国际人才。
    四、加强自身建设
    (一)强化主体责任。社会智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所从事的各项活动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目标要求,紧扣党和政府决策需要的重要课题开展政策咨询研究活动。建立社会智库负责人管理制度,规范任职条件、产生程序、任职年限。加强社会智库人员政治和法治教育、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保密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二)加强党建工作。社会智库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充分发挥社会智库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好党的领导,履行好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能。党组织要对社会智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参与决策,确保社会智库正确的政治方向。新成立的社会智库,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在社会智库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党员的行为,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日常考评,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完善内部治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党建、财务、印章、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治理能力,推动社会智库真正成为依法自办、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社会智库要坚持非营利属性,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筹集和使用业务经费,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符合社会智库特点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社会智库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分、挪用、侵占社会智库财产。
    (四)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围绕社会智库自身定位与研究领域,分别建立专业研究人才和行政管理人才招聘、使用、培养、考核、激励机制,形成政治可靠、素质优良、德才兼备的研究专家队伍,以及具备现代社会组织和科研项目管理经验、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的行政管理人员队伍。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薪酬制度,依法落实社会智库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兼职专家网络,规范兼职研究人员的管理和使用。着力提升信息采集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综合研判能力、战略谋划能力,着力提高政策研究的专业性、针对性、储备性,着力增强政策建议的前瞻性、建设性、操作性,形成切实有效的研究成果,努力建设有影响力的智库品牌。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智库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将社会智库建设作为推进党政机关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宣传、组织、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工作协同机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切实加强对社会智库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
    (二)强化党建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所属社会智库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同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党建工作指导。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智库及时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智库,业务主管单位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开展党的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全覆盖。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智库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智库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重视典型引领,着力宣传社会智库在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江苏社会经济建设、打造江苏社科强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社会智库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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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江苏省统计局

    来源:江苏学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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