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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15 00:00:00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5年6月14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06-15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法律和本《实施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和动员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围绕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统称省级学会)、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依法办会、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六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术繁荣与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发挥科学共同体引领作用,促进科技类社团组织发展。
        第十二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捍卫科学尊严。
        第十三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围绕服务改革需要,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政府科技奖励推荐等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六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七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兴办符合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省级学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各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会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省级学会和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体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常务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以及监督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省级学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加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 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和江苏省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履行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社会和服务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职能;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办公场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六条 省级学会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依法依章民主办会,执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省级学会退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监事)。
      第三十八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级学会严重违反《实施细则》,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二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主要领导干部调整结果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统称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统称县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四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省级学会的指导。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受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县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村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七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合法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五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江苏省科协。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南京。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JIANGS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JSAST。
        第五十八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九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六十条 省级学会应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省辖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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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朱以民   责任编辑:朱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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